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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99582号“优冠康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3:57: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79号
申请人:张月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9582号“优冠康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42271号“优冠YOU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3343号“优冠YOU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00244号“优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75187号“优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162923号“优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17271号“优冠 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216450号“优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魔术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优冠康体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