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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52597号“春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0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90号
申请人:石家庄春辉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2597号“春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关联紧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9947号商标、第16733304号商标、第45072459号商标、第61743275号商标、第506740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对应的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单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春辉 商标 石家庄春辉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