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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7841号“ENERGY CONTR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08:28关于第67907841号“ENERGY CONTR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22号
申请人:能控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7841号“ENERGY CON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其他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NERGY CONTROL”可译为“能量控制”,使用在“无线电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及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ENERGY CONTROL 商标 能控科技(青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