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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7695号“聚合 JU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13号
申请人:天津聚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7695号“聚合 JU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9960号商标、第8375170号商标、第11652190号商标、第29559366号商标、第41585830号商标、第11282690号商标、第37476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泡剂、消光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聚合 JUHE及图 商标 天津聚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