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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70037号“锦晟老班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96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锦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0037号“锦晟老班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8637号“锦晟”商标、第11671313号“晟锦”商标、第25544452号“晟锦”商标、第11265268号“锦晟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注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冰茶;茶饮料;人食用小麦胚芽;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老班章”为云南普洱茶类品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锦晟老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