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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50740号“凡真 凡真炒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8: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06号
申请人:罗瑞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0740号“凡真 凡真炒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5332号“凡真”商标、第11972676号“凡真”商标、第33720320号“凡真到家”商标、第33720322号“凡真 到家”商标、第33720321号“凡真到家”商标、第33720323号“凡真”商标、第25218610号“凡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绘制方法、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称呼、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混淆消费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申请的凡真炒货商标对应的商品类型为销售休闲零食,休闲零食具体内容是坚果炒货、果脯蜜饯、果干等,与引证商标是完全不相同的行业领域,不会混淆消费者。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凡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充气广告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展示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凡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凡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产品储存”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仓库贮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凡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