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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7277号“海禾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92号
申请人:黑龙江云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7277号“海禾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2176号“海禾Hai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蜜饯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速冻菜;速冻玉米;腌制蔬菜;加工过的甜玉米粒;蔬菜制肉替代品;咸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木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海禾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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