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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79944号“大八妹Daba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18:52关于第66879944号“大八妹Daba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76号
申请人:阳江市漠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879944号“大八妹Dab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00655号、第36280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大八妹Dabamei及图 商标 阳江市漠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