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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34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1:43
泉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4905号“难老 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98928号“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716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285332号“泉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304628号“SPRING G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420427号“泉世界商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82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786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呼叫及含义有明显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很可能被驳回,该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泉及图”或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