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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28890号“请回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1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希杰娱乐购物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8890号“请回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请求删除申请商标0905类似群组“刻度尺”商品的注册申请,继而,申请商标将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1523号“请回答19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其旗下知名系列影视作品独创设计的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完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特征,应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请回答》系列电视剧的介绍、播放情况、影视协议、媒体报道、举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件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请求删除申请商标0905类似群组“刻度尺”商品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请回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请回答 商标 株式会社希杰娱乐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