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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80568号“星评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6: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31号
申请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0568号“星评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服务没有关联性,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在用户中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百度输入“星评馆”的搜索结果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项目上,仅表示了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星评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