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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6422号“CON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27: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12号
申请人:浙江碳一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6422号“CON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56082号“C2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已审查驳回,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中的图案与“红十字”不近似,不会被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属于一标多类,审查阶段第40类指定的服务未被驳回,该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再生;材料硫化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提供材料处理信息”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CONE 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水处理;电镀;布料化学处理;纸张处理;烧制陶器;食品和饮料的巴氏杀菌;印刷”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中含有与“红十字”标志近似部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CONE 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