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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12024号“肥牛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0: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21号
申请人:马仁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旭祥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54112024号“肥牛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0296106号、第30315860号“肥牛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大量商标,其并非以真实的使用目的而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 商标注册证书及授权资料;
2. 申请人所获荣誉;
3. 宣传使用资料;
4. 合同及相关票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证明其名下商标在肉食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以及被申请人注册具有恶意。争议商标隶属于武汉祥客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连锁店超300余家、员工50余人、被申请人为创始人兼股东,已在多地开有连锁店,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申请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加盟商加盟“祥客基”品牌餐馆的授权书及门店照片。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8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和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肥牛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