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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66036号“中桥线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0: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32号
申请人:河北中桥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6036号“中桥线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6472号“桥中QIAO Z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45101号“桥中QIAO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51685号“中侨ZH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线圈;集电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减压器(电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电线圈;集电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桥线缆 商标 河北中桥线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