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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0062号“希格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6: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60号
申请人:上海希格玛高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0062号“希格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项目上的驳回决定,但对申请商标在“防蛀剂,卫生球,失禁用尿布,中药袋,医用敷料,敷布,医用填料,牙填料”(以下简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不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0048号“希玛格”商标、第26097156号“希格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在无效宣告中裁定无效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项目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营养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希格玛 商标 上海希格玛高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