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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35050号“MEJOR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85号
申请人:深圳融达新能源科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5050号“MEJOR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2954号“MEJ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产品经营网站链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继电器(电);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光调节器(电);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MEJOR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