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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4337号“宝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06号
申请人:广东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4337号“宝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8681号“宝创”商标、第41315953号“宝创”商标、第61578528号“GB”商标、第3903664号“G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宝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