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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6431号“杏韵青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78号
申请人:汾阳市太白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6431号“杏韵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21173号“杏亨青花”商标、第65809377号“杏作青花”商标、第66319239号“杏源青花”商标、第25815439号“青花QINGHUA及图”商标、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第13602901号“青花”商标、第25723096号“青花”商标、第60985917号“青花”商标、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杏韵青花 商标 汾阳市太白泉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