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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64154号“MACLEIL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7:30关于第57964154号“MACLEIL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57号
申请人:陈玉莲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小雷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7964154号“MACLEIL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傍名牌的恶意,除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外,还注册了多件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将对申请人产生极大不良影响,也将扰乱良好的社会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无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店铺截图、产品检验报告、委托生产协议、委托加工合同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该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5日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粉底液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店铺截图、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未明显超出其经营需要,其并无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或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MACLEILING 商标 陈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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