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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4429号“汇美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8: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67号
申请人:汇美皓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4429号“汇美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10374号“汇美皓 HUIMEI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汇美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