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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0814号“柏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8: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45号
申请人:山东甄木匠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0814号“柏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7757号“世界之窗 柏丽门窗 柏丽 BERLY B及图”商标、第8997560号“柏丽”商标、第20167788号“柏丽”商标、第20168633号“柏丽厨具”商标、第3893985号“铂丽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并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被撤三,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案件审理完毕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建筑用金属盖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柏丽”,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柏丽 商标 山东甄木匠家居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