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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5416号“盛京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8: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81号
申请人:盛京优选(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5416号“盛京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8269号“盛京房屋通”商标、第8703904号“京盛 JING SHENG”商标、第20580616号“盛京诚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机动车辆充电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盛京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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