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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7689号“橘德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03号
申请人:化州市骏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7689号“橘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34788号“橘德”商标、第63756217号“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并且商标具体含义以及呼叫和发音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橘德堂 商标 化州市骏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