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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3619号“研果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34号
申请人:信阳市研果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3619号“研果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72491号“研果”商标、第23071660号“菓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中虽然包含着“茶”,但是“茶”商品与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面包;糖果”商品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商品产生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48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叶;花茶;面包;糕点;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研果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加奶的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识含有“茶”,使用在除“茶;茶叶;花茶;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加奶的茶饮料;果味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加奶的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研果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