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28767号“中泰易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3: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857号
申请人: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8767号“中泰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38970号“仲泰及图”商标、第14688027号“钟泰”商标、第62338577号“中泰文体ZHONGTAIWENTI”商标、第3267609号“中泰”商标、第50588127号“中泰财税 ZHONGTAI FINANCE及图”商标、第50830320号“中泰JONGTAY”商标、第7193933号“中泰制衣厂有限公司 CHUNG TAI GARMENT FACTORY LTD GARMENT”商标、第12166703号“中泰证券 ZHONG TAI SECURIT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简介、公众号等宣传资料、合作彩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中泰易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的显著认读文字“仲泰”、“钟泰”、“中泰”、“中泰财税”、“中泰制衣厂有限公司”、“中泰证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中泰易购”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中泰易购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