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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24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3:18关于第669524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58号
申请人:江苏汇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2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3626号商标、第42698318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信息、采购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泰易购及图 商标 江苏汇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