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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3278号“RIVER 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36号
申请人:新世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3278号“RIVER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7122A号“祥江 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78684号“瑞弗国际家居馆 RIVER INTERNATIONAL HOME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04496号“紫岸 隆基泰和 RIVER.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387199号“杨子江 RI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64007号“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257551号“RIVER BIS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271501号“RIVER BIST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64147号“DIGITAL RI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均含有文字“RIVER”,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RIVER CHAI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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