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35507号“旌晶玉米 JINGJING CO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4:03关于第67035507号“旌晶玉米 JINGJING CO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747号
申请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5507号“旌晶玉米 JINGJING CO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新鲜玉米笋;装饰用干玉米壳;牲畜食用玉米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7947号“旌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玉米笋;装饰用干玉米壳;牲畜食用玉米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谷(谷类)”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玉米笋;装饰用干玉米壳;牲畜食用玉米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在“谷(谷类)”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未加工玉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驳回决定在“新鲜玉米笋;装饰用干玉米壳;牲畜食用玉米饼”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未加工玉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