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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4626号“淝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7: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68号
申请人: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4626号“淝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43753号“肥肥”商标、第41654521号“肥肥小厨”商标、第19459305号“肥肥虾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营养补充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牛奶制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淝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