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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51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8:02关于第673251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84号
申请人:江西知本位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金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5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8766号商标、第291293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评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竹宜居 商标 江西知本位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