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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18960号“捷源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1: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97号
申请人:浙江伊控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8960号“捷源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5423号“捷源饼家”商标、第21594433号“源捷”商标、第36939955号“婕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形、音、义”、整体构成、读音呼叫和表达涵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即彼此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完全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捷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认读部分“捷源”、“源捷”、“婕源”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捷源动力 商标 浙江伊控动力系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