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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2700号“ABYAT HOME OF HO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00号
申请人:艾伯亚特美家商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2700号“ABYAT HOME OF HO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将对第60893547号“ABYAT”商标、第28602632号“ABY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交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无效宣告申请书,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建筑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人造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ABYAT HOME OF HO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