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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4798号“AV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2: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36号
申请人:阿维亚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4798号“AV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40569号“A'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各自指定服务非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很少使用不具有任何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互联网关于申请人游戏品牌的报道、对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引证商标核定服务的相关搜索结果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教育培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AV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