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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30160号“SUNRISE UNION NORTH昕北众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03:13NORTH昕北众集团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50号
申请人:辽宁昕北众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30160号“SUNRISE UNION NORTH昕北众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名义不符的情况,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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