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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2687号“蟹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48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2687号“蟹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蟹生活”整体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9319号“蟹·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蟹生活”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活螃蟹、雪蟹(活的)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螃蟹、雪蟹(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蟹生活 商标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湖面人家蟹业养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