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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1272号“诗情花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20号
申请人:河南诗情花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1272号“诗情花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14139号“诗情”商标、第26710775号“诗晴花艺”商标、第21751228号“情诗 SWEET PO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在“1.自然花;2.植物;3.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4.自然花制花环;5.装饰用干植物;6.树木;7.圣诞树”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植物种子;2.新鲜蔬菜;3.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在“自然花、植物、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自然花制花环、装饰用干植物、树木、圣诞树”七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植物种子、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三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植物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现处于等撤销复审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实体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诗情花艺 商标 河南诗情花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