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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9188号“只只条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9: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12号
申请人:上海狸克狸克品牌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9188号“只只条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只只条条”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只只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