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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839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9:21关于第664839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04号
申请人:金华市一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3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精心设计而成,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0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82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证据、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只只条条 商标 金华市一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