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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3269号“花无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2: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873号
申请人:广州高托密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3269号“花无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260651号“花无痕”商标、第33995543号“花美无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花无痕 商标 广州高托密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