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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9417号“千里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8: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455号
申请人:柳州市千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9417号“千里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68800号“大仟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45457号“千里智慧融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90182号“新千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74583号“千里传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77555号“千里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932721号“千里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41516号“千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716998号“千里智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读音呼叫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里智联”,与引证商标一“大仟里”、引证商标二“千里智慧融媒”、引证商标三“新千里”、引证商标四“千里传单”、引证商标五“千里云商”、引证商标六“千里在线”、引证商标七“千里”、引证商标八“千里智学”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千里智联 商标 柳州市千里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