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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565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8:39
图形、第14726061号“圣·媚兰 SAINTMILAN”商标、第1009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中。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第18类商品上未涉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审理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