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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18321号“和润智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8: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42号
申请人:甘肃和润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君创未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8321号“和润智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00078号“和智信大数据”商标、第36974962号“和润智安”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字体上整体各不相同,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润智信”与引证商标一、二“和智信”、“和润智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和润智信 商标 甘肃和润智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