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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48150号“聚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88号
申请人:通辽市聚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48150号“聚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1979507号“聚辉文化傳媒JUHUICULTUR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已于2020年6月15日吊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已吊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