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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8307号“郭的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71号
申请人:厚朴(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致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8307号“郭的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品牌内涵,显著性极强且富有含义,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郭的瓜”易被理解为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郭的瓜 商标 厚朴(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