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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84825号“云顶咨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2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01号
申请人:麦纳哲(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84825号“云顶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65940号“云顶”商标、第10143445号“云顶尊享 GENTING Rewards及图”商标、第65470646号“云顶”商标、第65578768号“云顶茗茶 云顶 云 YUNDING ECOLOGICAL TEA及图”商标、第15523357号“雲頂文创及图”商标、第68531613号“顶云DINGYU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收银机出租”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收银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云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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