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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9036号“巅峰战至 WE ARE THE CHAMP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0:00CHAMP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4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9036号“巅峰战至 WE ARE THE CHAMP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24098号“DFFIT 巅峰减重”商标、第42004103号“巅峰世纪”商标、第41017573号“巅峰严选”商标、第36480442号“巅峰争霸赛”商标、第59950361号“巅峰好物”商标、第35454581号“巅峰思维”商标、第22012702号“巅峰捕鱼”商标、第50515869号“巅峰教育”商标、第49572768号“巅峰美育”商标、第27986338号“巅峰领域”商标、第22757466号“CHAMPION”商标、第G1157126号“UEFA CHAMPIONS LEA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可被区分,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相同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其他商标相关信息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现为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审计”服务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主要认读中文均为“巅峰”,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英文“CHAMPIONS”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主要认读部分“CHAMPION”、“CHAMPIONS”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