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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06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4:03
X-FOR 鑫峰电缆及图、第19080580号图形商标、第19837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X-FOR 鑫峰电缆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