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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6686号“忠华口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4: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33号
申请人:杭州王忠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6686号“忠华口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6392号“华忠”商标、第14355975号“康翔口腔 KANG XIANG DENTIST及图”商标、第13527448号“云齿 CLOUD TEE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相同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医疗护理;治疗服务;健康咨询;保健站;替代疗法”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康复中心;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美容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忠华口腔及图 商标 杭州王忠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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