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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9170号“骨珍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48号
申请人:常州天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9170号“骨珍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4918号“久丽康源 JIULIK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骨珍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骨珍芝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