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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1876号“QIDI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39: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63号
申请人:常州金奇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1876号“QI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9481号“鸿雄达及图”商标、第42560809号图形商标、第8975430号“群兴机械 QUNXING MECHANIC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2年3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QIDIAO及图 商标 常州金奇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